勞基法大師,幫幫我!

2025/09/17

Categories: 生活/日常 Tags:

前言

訊息傳來一封來自大學社團老友的訊息:「勞基法小博士有空嗎?」確認有空後馬上打了電話過來。

原來老友突然被開除了,原因是資方說違反競業條款。

緣由

老友在休假期間,到其他單位去代班兼差。但是當時其實並沒有簽訂任何有關競業條款的合約,因此利用此理由來當作開除的原因,是不合理的。而且資方還利用這個利用來拒絕開立「非自願離職書」。

不合理的地方

如果有所謂競業條款,提到不可以去其他單位支援,那資方或許還有理,但就算有簽合約,在不預告的情況下直接告知勞工隔天不用來了,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則的。

非自願離職跟原因沒關

自願或者非自願,端看誰提出要勞工離開公司的,只要是資方提出,就是非自願離職,而且要根據年資,有相對應的提前預告日期,是有預告工資可以拿的。

結果

談判最後,資方還是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,當然也就不用支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,在沒有簽訂競業條款的前提下,到其他單位支援,我方也有合法上報中華民國衛福部(醫療人員如果調單位支援都要上報)。

因此直接建議老友申請調解委員,要求對方補開非自願離職書、補給資遣費、預告工資,以及把過去有各種少給的錢都一併一次要回來。

最慢 49 天內就會有回應了,靜待佳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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